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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油气输送管线安全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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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通知从现在到2014年3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
通知指出,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对全国范围内石油天然气>天然气(包含煤气)、危险化学品等各种易燃易爆品输送管线进行一次大排查大整治,全面排查隐患,彻底解决问题;深入自查自纠,全面堵塞漏洞,全方位夯实制度、科技、培训、管理、设备、现场等各项安全生产基础,致力于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根据这份通知,排查整治的内容包括规划、选址和设计及总平面布置等情况。要排查油气、危险化学品输送等管道是否与居民区、学校等人口密集区以及建(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公用地下管线及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其他强腐蚀性管道及设施等有安全保护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同时,要排查是否存在有毒气体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的情况;是否存在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市政公用管线、民用管线交叉的情况,以及民用管线封闭空间内是否存在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是否有情况不明或改变线路但风险不明的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
排查内容还包括防雷、防静电和绝缘保护措施,以及日常维护运行、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安全基础管理等情况。同时,要检查发生管道事故后有关企业和地方政府是否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设置了警戒,按照规定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积极组织有序疏散、撤离等。
通知要求,各地对所有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建立整改档案,实行闭环管理,全面整改,并将查出的问题隐患及整改情况通报周边相关单位。对整改不了必须搬迁的,要立即搬迁,不能搬迁的,要立即依法予以关闭。
通知强调,要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关于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加大管道安全防护距离和占压清理力度。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要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要积极组织拆除。对在管道保护距离内已建成的人口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管道所在地政府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搬迁、清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需要已建成的管道改建、搬迁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要积极与管道企业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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